第 四 條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相關條文
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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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全文列印版
2.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3. 台北市停車管理處 業務職場 連結
可惜尚未有管理處成立的法源依據與其組織的編制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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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有警察陪同下居然可協助執行逕行舉發?
經檢視條文,交通助理人員活動範圍未受到定義。
ps. 停車費重複開單未通知逕行舉發 案例 Jedi blog
之前也發生同一時間多開單的事件請其消單經驗(親身經驗),並且也碰過收費管理員未依正當時間收費等問題,顯示其從業管理員行為良莠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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