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7月 03, 2007

[職場] 聯合新聞網 | 生活健康 | 職場觀測 | 徵人限年齡 最重罰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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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通過「反年齡歧視」條款,輕者罰30萬元,最重可罰150萬元。

不過,雇主可別以為只有徵才時限制年齡才違法,進用後舉凡「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及「申訴程序」都不能因為年齡有差別待遇,否則都屬違法,影響層面甚廣。

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歧視條款」原本規定雇主對求職者不得以種族、階級、宗教、黨派等12項理由歧視,今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其中因為年齡限制普遍存在許多徵才廣告中,使得「反年齡歧視」條款格外受到注意。


=>不過企業主還是可以決定錄取與否,只是消除這些限制條件,讓求職者多一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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