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10月 31, 2004

[law]一些勞基法的常識

之前因為女朋友工資被強迫調整.所以查的一些資料

2.2勞動契約 寫作時間 87年8月3日 04:00:38 PM 意見信箱: rela@mail.cla.gov.tw
主題: 那些情況下,雇主可以資遣勞工但應預告並發給資遣費?
內容
問題 2:那些情況下,雇主可以資遣勞工但應預告並發給資遣費?
答案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2勞動契約 寫作時間 87年8月3日 04:00:38 PM
主題: 勞工之試用有無期間之限制?
內容
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得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十二、十六、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2.2勞動契約
主題: 那些情況下,雇主可以解僱勞工而且不發給資遣費?
內容
問題 3:那些情況下,雇主可以解僱勞工而且不發給資遣費?
答案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
   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
   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2勞動契約 寫作時間 87年8月3日 04:00:38 PM
主題: 調解成立之效力為何?
內容
問題 6:調解成立之效力為何?
答案 :(1)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勞工團體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2)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
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

1.9解釋令/團體協約
主題: 有關桃園縣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與其產業工會所簽團協約條文內容因雙方解釋不同產生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台八十七勞資二字第0一二三二七號函)
內容
按團體協約係為勞資雙方依團體協約法規定所簽之書面契約,另查該法第二十條:「... 關於團體協約之履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復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條:「本法所稱勞資爭議,為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權利事項之勞 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依此,如勞資雙方對團體協約內容在認知上有差異時主管機關得 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請求協助雙方探求訂約時真意,以謀化解,如因而衍生爭議,並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依民法相關規定 向法院提請訴訟,要求雇主履行協約以資解決。
夾帶檔案:

勞動條件處 李來希處長
職掌事項

1. 關於勞動條件標準之擬訂、修正事項。
2. 於基本工資調整之研議事項。
3. 關於基本工資及積欠工資之保護事項。
4. 關於推動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基準之指導事項。
5. 關於童工、女工與技術生之特別保護事項。
6. 關於推動勞工退休制度之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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